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67地號無路可達,依航測圖判斷應為山坡地,雜樹林;310地號土地現況部分為道路,大部分為雜樹林之山坡地。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67地號無路可達,依航測圖判斷應為山坡地,雜樹林、310地號土地現況部分為道路,大部分為雜樹林之山坡地,於拍定後點交。
6.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六、本標67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 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 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 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7.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 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執行標的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相關 使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12.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13.
本件標的67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 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4.
本條例中華民國89 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5.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 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6.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 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 注意!
1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