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地上有簡易雞舍座落,使用現況不明。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 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 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 述方法順序開標。
6.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7.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並提出具原住民身份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