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土地為道路用地,編號3土地坐落一 建物(門牌臺南市仁德中生街78號),編號5土地坐落二棟建物(其一門牌為臺 南市仁德區中生街72號,另一未掛門牌),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 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除編號2土地外,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9.
5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就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編號2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 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 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