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原有債務人所有建物座落,現該建物已滅失,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3.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4.
本院於拍定後將依法函請地政機關塗銷依本院114年度聲扣字第9號刑事裁定所為之禁止 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