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法院 114梅118264

新北市林口區頂福段36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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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5/2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7/20 週一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0
保證金:
6
總坪數:
5.1
坪單價:
5.9萬/坪
持分地坪:
5.1 坪
總現值:
21.7 萬
拍後增值:
-8.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公墓用地
蘇千晴
蘇千晴
法拍專員
經紀業:陳朱平建築師事務所
地 址:新北市蘆洲區水湳街8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林口區 頂福段 369地號,面積 4,338 m2,持分 39/10000,30 萬
(公墓用地 )
法院筆錄 (9)
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新北市 林口區(下同)頂福段369地號土地,位於「林口頂福陵園,永生墓園基督教墓 區(管理人:頂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招牌側邊往下有植栽部分至白牆附 近,長約32公尺、寬約38米之梯形土地,其上均為墓園等語。惟該等建物之占 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 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3.
嗣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勘查,經函復略以:勘估土地上有樹 木、造景及墓地等,經債權人向服務中心查詢結果,債務人其先人之墓地,位 於愛區第9排第8號。勘估標的在頂福陵園區內,已供墓地使用,且該等地上物 不在拍賣範圍,個別因素差,一般不動產市場接手意願低等等。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已供墓地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5.
據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示,依變 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四七七及四七八次會 審查通過部分)(89年11月1日),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為公墓用地。
6.
另依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所示,本件拍賣標的為新北市私立林口頂福 陵園範圍內,前經相關機關同意頂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經營業許可在案; 另查該處無建物,爰無建築使用執照;另查新北市政府建管系統,查無雜項使 用執照。殯葬設施之買賣、交易及販售行為,應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規 定,未經新北市政府核准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或未經備查之代銷業者,不得銷 售殯葬設施;故本案殯葬設施使用權轉讓或過戶程序,宜由該殯葬設施經營業 者頂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認定。另參照內政部106年10月30日1061104449號 函釋:「土地所有權人於殯葬設施設置及經營權移轉時,其同意權之行使部 分,除有附條件或期限外,應係概括同意辦理殯葬設施設置及經營事項,俾使 殯葬設施得以永續經營。」基此,土地所有權人之異動,不應影響公墓現況既 存狀態。
10.
關於優先承買權:本件雖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但依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論,其共有人就本件拍賣標 的無優先承買權。
11.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 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六、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 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 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 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3.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 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 得異議。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林口區 頂福段 369地號
4,338 m2 × (39/10000) × 12,800 元 - 30 萬元
= -8.3萬元
鄰近待拍
2026/6/11
1拍 點交
21.4 坪 / 26 萬
2026/6/25
2拍 不點交
37.6 坪 / 23.1 萬
2026/6/23
3拍 不點交
35.7 坪 / 115.2 萬
2026/6/4 ~ 2026/9/3
應買 點交
2,314.7 坪 / 1,48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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