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114地號土地上有被套繪申請使用執照,且另有建物,不在本次 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故土地拍定 後不點交,但座落其上之地上物,仍以鑑界為主。如相關權利人主張優先購買 權,應於核發移轉權利移轉證書前提出權利證明供本院審查。
4.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