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4年11月27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現雜 草林木叢生,無建物佔用。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現況部分土地遭堆置工作物, 堆置權源不明,以上情形供應買人參考。本件為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且查無 實際佔用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 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 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