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種植水稻,與鄰地247地號土地混同使用。拍賣土地 現出租予第三人種植,租期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租金為 每年新台幣14,790元,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 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應買之證明。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拍賣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 先順序:承租人最優先,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