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之163地號、164地號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門牌號碼興漁街13號及13 之1號等房屋坐落,166地號土地現係道路,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不 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163地號、164地號土地均係住宅區。166地號土地係道 路用地,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為依法得徵收而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7.
本件雖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惟166地號土地現況係道路,且使用分區 係道路用地,因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故166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若土地共有人對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應另循實體訴訟程序解決。是本件 拍賣,163地號及16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全部合 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 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 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