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法院 114正60916

高雄市大樹區統嶺路57之2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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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9/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2 ~ 2026/12/01
案件種類:
其他
總底價:
44.8
保證金:
9
總坪數:
29.1
坪單價:
1.5萬/坪
持分地坪:
7.5 坪
公告建坪:
29.1 坪
總現值:
10.4 萬
拍後增值:
0.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主建坪:
29.1 坪
陳俊男
陳俊男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美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524號2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高雄市 大樹區 佛光段 87地號,面積 520.1 m2,持分 3/63,9.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建物 (1)
1.
高雄市大樹區統嶺路57之2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 45,持分 1/2,35.2 萬
一層:55.93二層:83.12三層:53.59合計:192.64
拍賣紀錄 (3)
1拍,2026/6/23,總底價 70萬,保證金 14萬,坪單價 2.4萬/坪,流標
2拍,2026/7/14,總底價 56萬,保證金 11.2萬,坪單價 1.9萬/坪,流標
3拍,2026/8/25,總底價 44.8萬,保證金 9萬,坪單價 1.5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8)
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7地號土地上有鐵皮棚架、空地及 建物(門牌:統嶺路57之2號及57之3號);另45建號建物與隔壁建物(門牌:統嶺路57之3號)內部相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3.
本件土地與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 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 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 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上除45建號外另有其他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該建物所有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 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僅就87地號土地及45建號建物拍賣,除45建號建物外,其餘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 圍,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4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
7.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 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 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 其得買受人。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
土地增值 (1)
1.
高雄市 大樹區 佛光段 87地號
520.1 m2 × (3/63) × 4,200 元 - 9.6 萬元
= 0.8萬元
鄰近待拍
2026/9/16
2拍 不點交
101.5 坪 / 24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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