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7地號土地上有鐵皮棚架、空地及 建物(門牌:統嶺路57之2號及57之3號);另45建號建物與隔壁建物(門牌:統嶺路57之3號)內部相 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45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住使用,87地號土地部分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與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 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 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 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上除45建號外另有其他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該建物所有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 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僅就87地號土地及45建號建物拍賣,除45建號建物外,其餘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 圍,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4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
11.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 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 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