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與鄰棟同段338建號及其坐落基地同段1570地號實質上出租與同一第 三人鄭○安承租經營畜牧場使用,租期自107年1月1日起至126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新臺幣1 20,000元,一年一付,114年租金已繳納完畢。前開第三人稱水電兩戶共用、屋頂設置太陽能 板,兩戶太陽能板共用一個繼電器,承租人均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另鄭○安稱建物內養 鴨之鐵架為其出資裝設,巨型飼料桶亦為其所有,並提出與出租人之協議書為證明文件,拍定 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不點交。
3.
本標別拍賣之339建號建物,其中增建部分為358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坐落 於同段1569地號土地上,另本次拍賣範圍未包含面北側獨棟2層樓鐵皮包圍之建物(緊臨鐵捲 門),拍定後增建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 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4.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經查有申請105埤鄉營使字第5號建築使用執照之紀錄,處分上是否受 相關法規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8.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9.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 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 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耕地現耕所有 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 不成時,以抽籤定之。又得標人為優先承買人之一,其他同順位之優先承買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
10.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 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 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