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種有短期蔬菜、香蕉、設有瓜棚種瓜、且有鐵皮工寮座落並有名為 『佛光路』之道路穿越,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4.
本件土地上之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被供興建之農舍所有權人或同為套繪或供興建農舍之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土地業經提供興建農舍,非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投標人並應自行查明注意該土地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 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