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5年2月1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325-1地號土地上有公墓、雜草叢生。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 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5.
如1325-1地號土地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 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6.
係拍 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 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 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