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2月1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3.
1091部 分果樹(柑橘)、部分雜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之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土地有農育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農育權不塗銷。 六、優先承買權: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 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11.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