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2月1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2.
1091部 分果樹(柑橘)、部分雜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之使用現況不明,應買後不點交。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376,000元。(應買價格已包含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在內)
8.
本件土地有農育權設定,應買後隨同移轉,農育權不塗銷。 六、優先承買權: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 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9.
本件應買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應買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