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11月1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83-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 碼:新北市三芝區菜公坑81-3號房屋北方約208公尺處,為雜木林;284-1地號 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菜公坑81-3號房屋北方約205公尺處,為雜木 林;30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菜公坑81-3號房屋南方約179公 尺處,為雜木林;30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菜公坑81-3號房屋南方約116公尺處,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4.
283-1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 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甲、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 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乙、丁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0.
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 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六、甲、乙、丙、丁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