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上為有 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 (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意。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另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普通1.本件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 2.本件拍賣土地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有優先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