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726-6地號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除有本次合併拍賣之116建號未保存登記建 物,該建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外,尚有第三人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數棟,前開第三人所有 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116建號建物與該建 物使用之基地部分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7.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 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 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8.
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 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該建物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 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