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標的土地上有一棟未保存登記老舊平房,前開建物門牌 為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永安巷10號,上開建物有一人居住,據在場居住人稱伊 為債務人之堂弟,在場人稱債務人目前居住在北部,未實際占用現場土地、建 物。
6.
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 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 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上有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