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 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張優先承 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 拍賣之標別1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 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 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 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 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