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相鄰,現況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農作、空地使用。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 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未直接臨路,出入須經由鄰地臨接約10公尺道路。
8.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9.
拍賣之土地82地號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 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 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 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 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 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 共同承買。
11.
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
12.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拍賣標的82地號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 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