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土地相毗鄰,其上坐落編號
3.
2建物,該建物作雞舍使用。據抵押 權人二林鎮農會陳報,拍賣土地及建物係由第三人品盛畜牧場承租,租期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 8年10月31日止,每月租金20萬元。又拍賣建物上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已與台灣電力公司彰化 營業處訂有電能購售契約,該設備經轉讓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 件僅拍賣土地及建物,建物上之發電設備不在拍賣之列,其上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 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 許可應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