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上有數棟非債務人所有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係拍賣應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 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及第34 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 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標的為重劃區內耕地,且為共有土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 權,優先購買之次序如下:
11.
共有土地未現耕之他共有 人。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 購買權。 六、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 用執照核發日期:79年3月5日字第575號、576號」,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請 求分割時之上開限制。
12.
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 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