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73地號土地相連,且均有臨路,其中573地號土地依執 行筆錄記載,有門牌「屏東縣長治鄉新榮路5號之1」未辦保存登記且查無稅籍 資料之建物(現作佛寺之用)坐落其上,另
4.
573地號土地上又有一無門牌之 鐵皮屋占用,且依鑑價報告內容所載,除上開建物、地上物占用外,其餘部分 另有種植果樹及觀賞花木。
6.
573地號土地,其上建物、地上物、果樹及花木均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且權屬何人所有不明,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亦不明,拍定後需自行 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承受)人注意。
8.
573地號土地,其上因有建物、地上物、果樹及花木占 用,且現由何人占有使用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2.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 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 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3.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購)權,另拍賣土地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60-1 條或土地法第107條所規定之承租人者,該第三人亦有優先承買(購)權,發生競 合時,應依成立時間之先後,定其優先承買(購)之順序,惟主張優先承買(購) 權時,應依同一條件即就全部拍賣標的一同合併承買(購),不得僅就部分拍賣 標的行使之。
15.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承 受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