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座落門牌號碼安平區漁光路109號建物,編號2土地部份為上開建物,部份為 屋前道路,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 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 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3.
本件第一次拍賣價格參考114年度司執助字第2871號案件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價格核定底 價。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4.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 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 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