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1179地號土地上為雜竹、雜木,臨路; 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係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出租、出借,僅就債務人持分土 地執行。
3.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形,地勢屬陡坡,現況為雜木林。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 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 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6.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