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部分土地為農地,部分土地為產業道路,上開農地現未種 植,使用現況不明,其後如有農作物,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關係。
3.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7.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