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東134976

臺南市關廟區新埔段600-5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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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8/11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77
保證金:
15.4
總坪數:
86.7
坪單價:
0.9萬/坪
持分地坪:
86.7 坪
總現值:
26.4 萬
拍後增值:
-50.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關廟區 新埔段 600-5地號,面積 478 m2,持分 1/4,32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關廟區 新埔段 601地號,面積 167 m2,持分 1/1,45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0)
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坐落廢棄房屋、未見門牌之鐵皮屋、透天 厝,及北寮街157號、161號建物,部分為空地。編號2土地上種植綠竹筍。另鑑價報告稱:編號2為雜草竹林。編號1土地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為雜草樹木, 部分為道路。上開建物、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 影響原有法律關係。編號1土地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編號1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 承受。
7.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六、拍賣土地之種植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8.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 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 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9.
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關廟區 新埔段 600-5地號
478 m2 × (1/4) × 920 元 - 32 萬元
= -21萬元
2.
臺南市 關廟區 新埔段 601地號
167 m2 × (1/1) × 920 元 - 45 萬元
= -29.6萬元
鄰近待拍
2026/8/4
2拍 不點交
1,694.7 坪 / 306 萬
2026/8/4
2拍 不點交
78.7 坪 / 14.4 萬
2026/8/4
2拍 不點交
73.1 坪 / 13.5 萬
2026/8/4
2拍 不點交
34 坪 / 6.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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