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據地政指界本件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水聳淒坑7-2號東南約475米,雜木 林,無法抵達。鑑價報告載明因現場土地面積過大,地勢陡坡,土地上為雜木 林及地界線不明確或無路可達,其現況是否有佔用情事或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農作物)坐落其上,尚須地政機關鑑界始能確認等語,故請應買人於應買前 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 2.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 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 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