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陸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登記。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5.
查封時,指界人員稱:93地號土地部分為休耕農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建物占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據臺中市烏日區公所114年11月24日函稱:系爭土地為該所核發90中烏工使字第001號自用農舍之建築基地。
7.
本件拍賣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