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654地號土地上(部分占用鄰地),647地號土地上有周圍建物部分占 用,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654地號土地上(部分占用鄰地),647地號土地上有周圍建物部分占 用,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8.
本件654地號土地、建物均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 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若共有人之一 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 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 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 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賣之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賣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9.
647地號土地與654地號之土地相連並作為前開土地對外連接道路使用,具有依附關係,並 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依目的性限縮解釋,647地號之土地共有人並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