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建物有漏水情形,拍定後 得點交。惟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7.
民法第824條第7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 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243建號為增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 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被請求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