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施工中房屋坐落;據債務人陳報,拍賣之 土地上房屋為第三人劉○芳所有。土地上房屋占有土地之權源未經債權人、債 務人查報,且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 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據雲林縣元長鄉公所函覆本院,拍賣之土地領有使用執照114元營使字第00 019號,拍定後不得以土地有利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