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現場履勘時,據鄰居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使用,均外出工 作,本件建物增建至3樓鐵皮、屋前及屋後亦均有增建,1樓牆壁有滲水痕,2樓牆壁斑駁,前廳 為神明廳,3樓為屋頂凸出物及水塔、鐵皮屋頂;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非共有人拍定者,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土地兼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就本件房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買受。 六、暫編5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請求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