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花蓮縣富里鄉東竹93之1號房屋座落於埔頭段777地號上,該屋 為磚造平房,屋內後方天花板油漆脫落嚴重,似有滲水痕跡。據鄰人即債務人之姑姑在場陳稱, 債務人住桃園,未居住於此處,房屋現由債務人之哥哥(共有人)獨自居住,應買人請自行查明 注意。
4.
本件查封39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 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38.39 平方公尺,其中約18.6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埔頭段779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 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8.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9.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為農舍,投標人須檢附
12.
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上所有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或使用執照影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