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政人員於假扣押查封指界時稱:拍賣之土地供農用,另據債權人稱:拍賣之 土地由債務人自己使用,如債權人所述屬實,拍定後得點交。惟有依法不得點 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7.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 之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提出租約、 現耕證明等證據。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 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 人,即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