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及執行筆錄記載:136地號土地上原有鐵皮木造建物、棚架(內有貨櫃屋及廁所)、部分空地、山溝、香蕉、雜木林等,嗣後地上建物均已拆除,經檢視貨櫃屋及廁所均未固定,應屬動產。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土地現為債務人自用,無出租出借,地上物已拆除,貨櫃屋債務人應會自行運走,均不執行。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