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之
4.
1033地號土地非本案執行標的;1066地號土地上有147建號建物坐落,惟147建號建物非本案執行標的。據債務人、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建物部分有設置光電板,係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設置,拍賣之建物及部分土地並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1033地號土地及147建號建物占用1066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7.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8.
拍賣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或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均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之順序:土地共有人最後;土地法第
9.
107條或民法426之2條,以具物權效力者優先,相同者,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