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之1053地號土地上有146建號建物坐落;
3.
146建號建物坐落;1055地號土地上有152建號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1046地號土地無臨路,其上有156建號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據債務人、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建物部分有設置光電板,係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設置,拍賣之建物及部分土地並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5.
拍賣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六、
6.
1055地號土地之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
7.
105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就共有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或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均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之順序:土地共有人最後;土地法第
8.
107條或民法426之2條,以具物權效力者優先,相同者,抽籤定之。)
10.
1054地號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為放領地,請應買人注意。
11.
139建號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號:福海段
13.
156建號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號:福海段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