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25地號土地為水稻收割後之景象;668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中,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故拍定後不點交。
3.
3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4.
他項權利:無。六、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5.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就其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不得行使優買權時,拍定人不得拒買剩餘標的。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625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668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7.
本件625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8.
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將依法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