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302地號上有一平房建物(門牌號碼新華路一段390號)占用,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另有鐵皮屋占用,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6.
本件2301地號土地係拍賣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為主張,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其他建物(門牌新華路一段390號),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7.
2301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登記,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8.
本標230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而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其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