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3地號土地位於潮音北路532號旁,為道路、雜草地;65地號土地位於潮音北路532號旁,為道路、雜草地;66地號土地位於潮音北路532號旁,為道路;
2.
256地號土地位於潮音北路406號附近,現為雜草林,部分為菜園;279地號土地位於潮音北路406號前方,現為道路;307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1203981號後方,附近無路標,現為菜園及雜草;507地號土地上有潮音路二段
3.
191號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法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7.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標的土地上耕作地承租人,如有符合民法460條之
8.
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507地號土地設有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127‧90平方公尺,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地上權人經建築房屋者,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30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11.
27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50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2.
307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3.
279地號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4.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