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9月16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509地號土地部分溫室作物,部分種植檳榔樹,其餘為雜草。
2.
據債權人民國114年9月18日陳報,509地號目前現況為草地及上有溫室一座。
3.
本標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請投標人注意,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6.
本件分3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