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9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銅鑼鄉雙峰山段183地號土地為
3.
32建號建物坐落基地及圍牆內,建物屋頂有太陽能設備。另112年2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建物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六、本件暫編第32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2.
本件拍賣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法院指定。
14.
本件建物係農舍,其建物所有權應與其坐落基地一併移轉於同一人,且應買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
15.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