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511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林口區後坑16號之1建物旁381664號電線桿之後方,並種植有檳榔,其地上作物不在拍賣範圍,且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請投標人注意,518號土地坐落於電線桿381308號土地後方,目前為雜林地,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佔用或共有人有分管契約情形,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六、本件拍賣標的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或民法第460條之1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而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5.
3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務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6.
本件拍賣標的511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台北港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之保護區,518地號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之保護區,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