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817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契約,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3.
本件分3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則由本公司指定。
5.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承買權人須具備原住民資格始得承買。
6.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六、拍賣之1817地號土地編定使用類別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7.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