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11地號土地為河床及雜草;192地號土地上有豬舍坐落,部分為道路。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均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契約,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3.
本件分3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則由本公司指定。
5.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且優先承買權人須具備原住民資格始得承買。
6.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六、拍賣之
7.
192地號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8.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