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25地號土地為一狹長地形,其上有平房建物(門牌號碼:員集路五段178號)及部分空地。惟其出入通行等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1425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購耕地者,應當場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證明,許可證明文件應一併附於投標書,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