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1014地號土地上種植芭樂樹,1023地號土地上種植檳榔樹,均無建物;1016地號土地上有數棟第三人建物(共用門牌:社頭鄉湳雅村水井巷29號)坐落,部分為道路,部分為草地。另據債權人陳報,1014地號土地上種植芭樂,有臨路;1023地號種植檳榔果樹,未臨路;1016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第三人建物、作物及地上物非在拍賣之列,第三人建物、作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是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1023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1016地號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1023地號土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6.
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