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秀林鄉佳民5號房屋座落於須美基段134地號上,房屋1樓 前方鐵皮雨遮、後方廁所及鐵皮雨遮,2樓後方鐵皮雨遮,均為增建。該屋無法由內部樓梯通往2 樓,需經由隔壁佳民5之1號房屋前之鐵製樓梯出入。據債務人之祖母及其家屬在場陳稱,房屋現 由其等居住使用,房屋1樓有獨立之水電,後方有漏水情形;房屋2樓無獨立水電,係由隔壁佳民 5之1號房屋接管線,2樓以前有漏水,有於天花板裝輕鋼架防水,現牆壁仍有很多壁癌。另經花 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現場訪查記載,房屋現住人金女士稱,大約民國80幾年有人喝農藥死亡,應 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查封90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 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103.7 平方公尺,其中約25.8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須美基段
5.
146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 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9.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 應買或承受。
10.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