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3月2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860地號土地上有兩棟鐵皮工寮、產業道路其上有雜木、雜草、竹 林。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 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債權人查報指稱:「查封之860地號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據鄰 地所有權人指稱為債務人所有,惟實際情形請命債務人查報到院」,請投標人 自行查證注意。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2.
本件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投標時應將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 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
13.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4.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17.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 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8.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 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請投標人注意。